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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要買對】申請理賠 需掌握2年有效期限
發佈時間-2018/6/12

出版日期: 蘋果日報 2018/06/12 00:02


若發生疾病、傷害,很多投保醫療險的國人會選擇在療程完成後,將所有的醫療單據一次請領理賠,但實務上很多人會忘記,絕大多數的保險契約多會規定,若2年不行使權利(即理賠),權利就會消滅,壽險業者提醒,保戶千萬要掌握2年效期,避免無法出險的窘境。

壽險業者也提醒,若是投保意外險,契約中的「醫院」定義,是不含國術館或是接骨所,因此到此類地點醫療,並不會獲得理賠。

而有某種情況是,早期的醫療險可能沒有「附約延續權」設計,恐導致全殘民眾,在理賠權益上受到損害。富邦人壽執行副總王銘華表示,醫療險多是搭配壽險主約的附約險種,倘若被保險人全殘,請領主約的全殘理賠後,附約跟著主約消滅,導致後續的醫療、復健無法請領醫療險的理賠保障。

不過絕大多數的壽險公司在數年前為了解決此爭議,推出「附約延續條款」,且追朔既往,幾乎絕大多數的醫療險,都獲得附約延續的保障。

王銘華說明,只要被保險人發生全殘事故,且主約保費續繳的狀態下,被保險人可以領取全殘理賠,且後續的醫療行為也可按醫療險附約的內容給付理賠金,若是預算較充裕者,還可花點小錢增加「豁免保費」條款,則發生事故後,不用繼續繳納保險金,但醫療險契約仍是持續存在。(王立德/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