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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廣告費 列遞延費用
發佈時間-2018/12/14

2018-12-14 02:00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支付預售屋廣告費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列為房屋出售年度費用;如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則預售房屋廣告費應按房地售價比例計算房屋部分應分攤的廣告費。

建設公司預售房屋時,往往透過大型廣告看板、刊登報章雜誌、播放影音廣告等促銷,這些廣告費支出該如何列報?

北區國稅局指出,預售屋廣告費支出因屬房屋未完成交屋前所發生的推銷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列為房屋出售年度的費用。

官員表示,預售屋廣告費屬推銷費用性質,應以遞延費用列帳,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的費用。不過,預售房屋費用支出如屬一般管理行政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因與促銷行為發生的推銷費用性質不同,不得遞延列帳,應列報為當年度的費用。

建設公司在申報房屋出售年度的廣告費時,如出售房地不是自地自建,而是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方式興建房屋,應將預售房屋廣告費按房地售價比例計算房屋部分應分攤的廣告費。

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105年度預售房屋廣告費支出600萬元,107年度完工全數出售,出售房屋及土地價款分別為4,000萬元及6,000萬元,107年度可列報廣告費240萬元{600 ×〔4,000÷(4,000+6,000)〕} 。

北區國稅局提醒,建設公司預售房屋廣告費應以遞延費用列帳,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的費用;出售年度列報廣告費,應注意如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應依規定分攤廣告費,不能全數列報,以免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