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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變更要保人 留意贈與稅
發佈時間-2017/9/5

2017-09-05 00:48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蘇秀慧/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不少大額保單因變更「要保人」而被開徵贈與稅,由於是被查獲補稅,並沒有自動申報,都被罰款。

國稅局表示,被查獲的案例通常是因為要保人年事已高,無力繳交保費,所以換成下一代繳錢;而且多是大額保單,亦即要繳很多保費,會超過一年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絕大多數被查獲的案子都繳了稅和罰款,並沒有打行政救濟官司。

國稅局特別發布新聞稿提醒納稅者,選了一則三年前的判決案例。甲君於2011年1月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以本人為要保人,配偶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是孫子丙君,在2014年6月將要保人變更為他的兒子乙君。經國稅局查獲,乃依變更要保人當天的保單價值,核定贈與總額860萬元,應納贈與稅64萬元,並處一倍罰鍰,連補帶罰一共128萬元。

甲君不服,主張他只是要解決誰繳保費的紛爭,沒有要贈與。要保人有按期繳交保險費的義務,他年事已高,為免過世後發生誰來繳保險費的紛爭,和兒子乙君協商後,將要保人變更為乙君,改成乙君繳保費,其他「受益人」均未更動,會拿到保險給付的人都沒有變更。由於變更要保人前繳交數期保險費,並未享有任何保險契約上之權利,不應對其核課贈與稅及處以罰鍰。案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官員說,甲君投保,將要保人變更為乙君,從稅務觀點,是將保險契約累積的財產利得,全部歸屬乙君所有,甲君應該在變更要保人之日起30日內,按保單價值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官員說,最近發生的贈與稅案例和上述判決案例很像,納稅者都以為受益人沒有變更,所以沒有財產上移轉或贈與問題。但國稅局不管受益人有沒有變更,因為要保人有權利變更受益人,要保人也可以拿保單去質借。要保人是繳保費的人,同時也是有權利處置這張保單的人,要保人變更,就是把這張保單價值的權利移轉了。

善用免稅額 分年執行

保單不像不動產,並不需要到政府機關辦理登記,稅捐機關如何得知保單變更了要保人?南區國稅局官員說,大家別誤會,稅捐機關沒有要求保險公司主動通報,大多數案件是年事已高的長輩將財產陸續轉給下一代時被查到的。官員說,單獨因為變更保單要保人而被查獲贈與的案件非常少,事實上,都是在查其他財產移轉時「附帶」查到的。

官員說,大半案件是在查遺產稅時,往前回溯兩年前財產變動而查到的。繼承人申報遺產時,也會申報保單,稅捐機關會行文保險公司,詢問老人家生前的投保情況。還有,從老人家的銀行存摺也能查到,如果是直接從存摺中扣保費,會記錄保費支出。另外,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會列舉扣除保費,也會留下資料。

變更要保人要繳贈與稅,那沒錢繳保費了怎麼辦?官員說,善用一年220萬元的贈與額,變更前先詢問保險公司,該保單價值多少?如果沒有超過220萬元,就不用繳贈與稅。沒有要繳贈與稅的要保人變更可以不申報。如果有多張保單要變更要保人,可以規劃分年變更。

其實,官員說,等到國稅局查獲時,多數保單變更要保人都已過核課期,無法開徵贈與稅。一般案件的核課期是五年,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是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