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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可採多數決
發佈時間-2018/6/15

2018-06-14 22:48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財政部14日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採多數決;即只要繼承人過半數且這些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或者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提出申請。

財政部官員指出,過去繼承人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依民法規定必須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才可以申請,繼承人中如有人在國外,易造成欠稅或者移送強制執行,因此,去年底發布解釋令,放寬繼承人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採多數決。

但各地區國稅局發現,仍有民眾不知此一放寬措施。

南區國稅局解釋,遺產稅的繳納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其他現金想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銀行存款繳納,如果需要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才可以申請,易造成欠稅並導致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雖然可以就遺產中存款扣押取償,但此時繼承人必須額外負擔15%的滯納金。

為兼顧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並有利於稅款徵起,因此財政部放寬規定,准許這一類的申請案件,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應納稅額100萬元,甲君的繼承人為配偶及子A、B、C計四人,其中繼承人A、B、C三人,應繼分合計四分之三,申請以甲君遺產中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即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的情形。

稽徵機關在應納遺產稅額的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官員提醒,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應填妥同意書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實物抵繳申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