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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1 00:47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經濟景氣起伏變大,許多營利事業不見得每年都賺錢,因此申請跨不同年度的盈虧互抵,為目前報稅實務所常見。
財政部國稅局官員表示,營利事業要適用所得稅法關於盈虧互抵規定,最長可扣抵到已核定的前十年每期虧損,但必須符合四大要件,其中實務上最常發現的是,營利事業因之前年度未如期申報,導致無法適用相關的規定。
四項要件中,最常發生營利事業未能如期申報,導致無法適用。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當公司遇有解散、廢止等情事時,其當期決算所得,應自主管機關核准相關文書發文日次日起算的45天內申報,清算所得則應在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的30日內申報。
資深稅務官員進一步說,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且須在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在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而當期決算申報的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或廢止之文書發文日之次日為準起算。
另外,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並在申報前自行計算繳納稅款,而申報清算所得的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組織者,則為自解散、廢止之日起3個月。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所稅決清算申報時,應注意申報時限,並注意其餘三項要件是否吻合,以免喪失盈虧互抵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