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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00:11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各區國稅局近期針對遺產稅課徵問題,盤點彙整八大常見漏報情形。國稅局官員表示,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特定人的財產須申報等,這些情況,是近期納稅義務人報稅時最常出現,應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次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完成申報。
南區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申報、催報通知書,作為免責理由。
南區局近期接獲民眾詢問,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除尾款外,其餘價金皆已收取,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該筆土地是否需計入遺產申報?
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雖該筆土地已出售,但既然還未辦理移轉登記,就必須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不過,該筆應移轉給買受人的土地,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清償的債務,可計列遺產價值數額,申報為未償債務扣除額。至於未收取的土地尾款,應屬被繼承人遺留的債權,同樣必須併入遺產中申報。
稅局提醒,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申報,可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並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