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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16:53文/編輯部 《現代保險雜誌》
羅名與陳曦在女兒小穎四歲的時候離婚,小穎的監護權歸羅名。最近19歲的小穎在校外發生車禍被撞死,處理完後事後,羅名分別向壽險公司及產險公司請領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跟強制車險的身故保險金,沒想到這兩家保險公司都將女兒的身故保險金均分給前妻陳曦。
陳曦多年來對女兒不聞不問,根本沒有盡到撫養孩子的義務,羅名氣憤前妻憑什麼拿女兒的身故保險金?
台灣離婚率節節高升,因婚姻關係與家庭結構改變而衍生的財產糾紛也不少,像羅名這樣,夫妻離婚後,其中一方獨自扛起撫養責任,孩子不幸身故,不但要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哀慟,還要面對前妻、前夫來索求保險金與其他財產的例子,不在少數。
很多民眾以為,只要夫妻離婚,喪失法定監護權的一方,就等同於喪失對孩子所有的權利義務關係,事實上,因親子血緣關係而生的權利義務,並不會因為夫妻離婚、法定監護權的歸屬而有所改變。
無論父母是否有法定監護權,按照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都不會因此消弭,換句話說,小穎隨時可以依法要求生母盡扶養義務,羅名也可以請求前妻共同支付女兒的教育費用等。
一般來說,除非未成年子女有重大犯罪等情事,否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法院裁定而消失,除非父母過去對子女有拋棄扶養、虐待等情況,子女才能向法院聲請終止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至於有沒有法定監護權、是否善盡扶養義務,並不會影響前妻作為女兒法定繼承人的身分。
因為除了配偶之外,法定繼承人都是被繼承人的血親,血親關係並不會因為喪失法定監護權或未盡扶養義務而喪失,通常只有在涉及犯罪情節,例如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於死、經司法判決定罪等情況,法定繼承人才會喪失繼承權。
以羅名的情況來說,一來女兒小穎並沒有積極要求生母善盡扶養義務,並不能視為生母拒絕扶養,二來前妻陳曦也沒有虐待、致女兒於死等情況,因此仍保有繼承權,與羅名同為女兒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
學生團體保險受益人,由契約直接約定為法定繼承人,羅名與其前妻陳曦皆為女兒小穎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壽險公司將保險金均分給二人於法有據。
另外,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車禍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是強制車險身故保險金的第一順位受益人,陳曦自然有權以車禍受害人母親的身份,均分強制車險的身故保險金,產險公司的做法實屬合理。
血緣關係不能抹滅 親子間互負扶養義務
未盡扶養義務 不構成繼承權喪失
羅名前妻陳曦為法定繼承 保險金應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