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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00:01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獨資企業變更為合夥組織時,國稅局強調,如果查獲變更前有稅務違章的情況,會找上獨資負責人並依其情況究責,簡言之,不可能因為事業體變更,而由合夥商號負擔之前的稅負責任。 中區國稅局官員表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雖對外以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仍屬個人事業,所以應以該獨資經營的自然人,作為權利義務主體;至於合夥組織,權利義務為合夥人全體。 在此情況下,獨資商號變更為合夥型態前的稅務違章,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應以變更前獨資經營的自然人,為論處對象。
獨資企業變更為合夥組織時,國稅局強調,如果查獲變更前有稅務違章的情況,會找上獨資負責人並依其情況究責,簡言之,不可能因為事業體變更,而由合夥商號負擔之前的稅負責任。
中區國稅局官員表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雖對外以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仍屬個人事業,所以應以該獨資經營的自然人,作為權利義務主體;至於合夥組織,權利義務為合夥人全體。
在此情況下,獨資商號變更為合夥型態前的稅務違章,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應以變更前獨資經營的自然人,為論處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