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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16:14聯合晚報 記者陳儷方/台北報導
房價高到買不起,為了不影響生活品質,不少無法獲得父母資助的年輕人,決定放棄買房,成為租屋族,以保有較佳的生活品質。房價的居高不下,也讓投資房地產並長期以租賃收入獲利的人,愈來愈難賺,面對低投報率的事實,如果肯把房子租給弱勢族群,就可以獲得不錯的節稅效果。
以往,房東比較強勢,通常不喜歡房客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根據所得稅法,納稅義務人的房屋租金支出可列舉扣除,每年上限12萬,但如果跟房東商量,房東通常不樂意,房客也擔心被漲房租,不過,在內政部公布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後,房東對於房客是否申報房屋租金列舉扣除,已不可置喙。
房東既然無可迴避要申報租賃所得,不妨可以考慮做個愛心房東,將房屋出租給弱勢族群,以享有免稅優惠。依照「住宅法」第15條規定,房東將房屋,出租給領有租金補貼的承租人,出租期間收取租金,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有上限,每屋每月租金收入的免稅額度不得超過1萬元。
同時,原本房東的房屋租金收入可檢附單據減除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如果沒有證據,則可以依照租金收入的43%,做為可減除的損耗及費用,而這43%的減除,可與每屋每月1萬元免稅額度並用。亦即租金收入先扣掉免稅額度,再扣掉43%,做為申報租賃所得。
台北國稅局舉例,房東107年4月至12月出租房屋給領有租金補貼的房客,每月租金16,000元,房東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的綜所稅時,租賃收的計算方式應為:16,000元×9個月-10,000元×9個月=54,000元,54,000元再減除必要費用43%後,以30,780元申報租賃所得。
如果不是租給領有租金補貼的弱勢族群,則107年4月至12月的租賃收入算法應為:16,000元×9個月=144,000元,減除必要費用43%後,應以82,080元申報租賃所得。將房屋出租給領有租金補貼的弱勢族群,房東不僅可以善盡社會責任,還可以幫助自己節稅。
注意,免稅額度規定每屋每月上限1萬元,南區國稅局解釋,就是每個門牌號碼為計,例如中山路7號9樓,就是從這間屋子承租人所收到的租金,每月免稅額以1萬元上限,假設有三個房間出租,每間房租5,000元,這個門牌號碼的租金收入每月15,000元,每月免稅額只有1萬元。
房租支出扣除額 每年上限12萬元
月租1萬6千元試算 申報所得差達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