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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與受益不同人 保險滿期給付須報贈與稅
發佈時間-2018/10/9

台灣新生報 2018年10月9日 上午12:00

【記者王世明/基隆報導】


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表示,保險契約書之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時,要保人生存時保險公司給付受益人滿期保險給付,要保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基隆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民一○一年間與保險公司簽訂六年期保險契約,並以甲君為要保人,指定乙君為受益人,各期保險費皆由甲君支付繳納,保險公司於保險契約到期時將滿期金給付受益人乙君,甲君即涉遺產及贈與稅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贈與行為,應申報繳納贈與稅。

保單如有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且受益人已領取保險給付者,在稽徵機關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使用e化服務辦理申報,可以併同傳送申報應附文件,省時又方便,落實節能減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