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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23:00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於9月底截止,國稅局預計11月開始,針對未繳或短繳企業寄出稅單。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因營收嚴重衰退或其他客觀事實導致財務困難,可在接到稅單後,儘快申請分期繳納。
高雄國稅局表示,政府為了便民,如果納稅義務人確實因財務困難,而無法在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所稅應納稅款及罰鍰,在符合相關要件下,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辦理分期繳納。
該局舉例,以11月將陸續寄發的營所稅暫繳稅單而言,若是營業人恰好在今年10月出現財務危機,導致在補繳期限內無法完成繳納,營業人可檢視過去一年內營收狀況。
例如107年3-6月營收淨額,若比106年同期減少30%以上,即可據此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營所稅。
不過,營利事業若是已經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等情況,則無法適用。
此外,營利機關如因其他因素導致財務困難,經查明屬「客觀事實」,也可提出申請,不過若應納稅額超過200萬元,則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但國稅局坦言,稽徵實務上很難認定所謂的「客觀事實」,因此,多數營利事業若有分期繳納需求,仍以營業收入變化作為基準,是較為簡易的做法。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如需申請分期繳納,應注意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填具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並檢附銷售額等資料,向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請,每筆稅款最多只能申請一次。
該局進一步提醒,核准分期之案件須按日加計利息,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採計。
如有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稅局將發單通知,要求納稅義務人在10天內,一次繳清剩餘欠款,務必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