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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00:47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21)日表示,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於非屬故意漏報貨物稅,違章情節輕微者,減輕罰度。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指出,漏報貨物稅非屬故意違章者,由原裁處1.2倍罰鍰,修正減輕為裁處0.8倍罰鍰;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由原裁處一倍罰鍰,修正減輕為裁處0.4倍罰鍰。
考量納稅義務人未諳稅法規定,非屬故意的偶發性逃漏貨物稅,違章情節輕微,屬五年內經第一次查獲者,裁處0.4倍罰鍰;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裁處0.2倍罰鍰。
吳蓮英強調,屬故意違章者,現行規定裁罰倍數已審酌納稅義務人的責難程度,因此維持不變。
財政部表示,總統今日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32條條文,將貨物稅違章漏稅案件按補徵稅額裁處罰鍰的倍數由「一倍至三倍」修正為三倍以下,是為避免進口人或產製廠商僅為無意漏報貨物稅稅額,屬違章情節輕微者,遭受過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