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粉絲團
Face Book

首頁 最新消息 稅務資訊 稅務資訊

給愛心享租稅優惠 報稅馬上用得到
發佈時間-2019/3/26

2019-03-21 12:14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即時報導


內政部營建署今(21)日表示,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給租金補貼戶,住宅法2017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後,公益出租人享有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等三大稅賦優惠。

在綜所稅方面,出租住宅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且接受租金補貼者的公益出租人,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免稅優惠。

營建署提醒,今年5月申報2018年所得稅時,若採網路申報者,在申報時所得種類勾選「租賃所得」,所得格式勾選為符合住宅法第15條者,即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免稅優惠;若採國稅局臨櫃辦理所得稅申報者,則必須主動表示符合住宅法第15條的公益出租人,即可享有優惠。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此外,公益出租人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營建署表示,過去公益出租人必須主動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但住宅法修法後,政府也可以主動認定。

至於地價稅部分,據營建署統計,目前已有16個縣市公布,地價稅可適用自用住宅千分之2稅率,包括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花蓮縣、澎湖縣及連江縣等,其餘縣市尚未完成法制作業或仍在評估中。

而過去常有民眾反應因房東課稅問題,無法申請租金補貼,營建署呼籲,政府已提供稅賦優惠,有空餘屋之屋主可考量將住宅出租給領有租金補貼之民眾。

營建署也提醒,住宅法第3條規定,公益出租人須為「住宅所有權人」,因此租賃契約上所載出租人若非住宅所有權人,將無法認定為公益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