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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遺失未註銷 須繳牌照稅
發佈時間-2019/4/15

2019-04-14 22:35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使用牌照稅繳納截止日至4月30日,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遺失車輛,若未向警察機關報案、置之不理,使用牌照稅就必須照繳。提醒納稅人,把握最後半個月繳納期間,若逾期繳納,每逾期二日將加徵1%滯納金。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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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課稅原則是按日課徵,基隆市稅務局提醒,車輛遺失時,車主要記得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填具註銷牌照登記書,向管轄的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使用牌照稅就計算至失竊前一天止。

不過大部分失竊車輛由於延遲報案,常常無法正確追溯失竊日期,因此牌照稅依規定計算至報案前一日,提醒納稅人,若未完成警察機關報案手續,就視同車輛未遺失,每年必須持續繳納使用牌照稅。

基隆市稅務局在稽徵實務上就曾遇到一位民眾,名下車輛早在2013年間就失竊,卻因車主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案,且年年接獲稅單都視而不見,直到今年4月1日才向警察機關報案,由於確切失竊日期已不可考,因此其車輛使用牌照稅必須計算至今年3月31日止,等於白白多繳五年使用牌照稅,得不償失。

此外,如果失竊車輛停放在路邊,一經查獲還需依稅法規定處以一至兩倍以下罰鍰;如淪為犯案工具,車主還需負擔更大風險。

財部表示,4月開徵的使用牌照稅包括自用車輛全期及營業用車輛上期,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每逾期二日,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