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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購買保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希望事故發生時,能獲得保險給付的幫助,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根據保險法第58條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的事故發生,應於事件知道後的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以便後續申請理賠事項。
值得注意的是,若超過時間才通知,保險公司可根據保險法第63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保險事故發生後可採取電話告知或請業務員協助,並檢具相關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全球人壽表示,為使保險公司能迅速處理保險金的申領,通知保險公司時可一併填寫理賠申請書,其填寫內容應包括被保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通訊地址、身分證號碼、保險單號碼、保險事故發生日期及保險事故發生狀況和程度,最重要的是填寫完成必須要親自簽名。
另外,除了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主動通知保險公司外,根據保險法第59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公司。
根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2條規定,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當被保險人職業危險有增加或減低時,保險公司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加收或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在拒保範圍內者,保險公司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