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8 · 作者 / 劉兆安 · 出處 / Web only
《病人自主權利法》在2019年1月6日起實施,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讓民眾擁有決定自我醫療的權力,也可降低無效的醫療措施。
若比較之前實施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法案,醫師可經「末期病人」承諾或受其囑託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採取維生醫療。《病人自主權利法》除包括末期病人外,又增加4種情形:
-
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
-
永久植物人狀態
-
極重度失智
-
疾病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的解決方法的病人。
在這些情況下,年滿20歲的成年人,可以透過醫療照護諮商後預立醫療決定的程序,事先做好自己的臨終醫療處置決定。
如果民眾已經依照《病主法》預立好自己最後一哩路上的醫療決定,那麼在保險規劃檢視上,有什麼是應該隨著預立醫療決定而需要注意的呢?主要有以下5點:
-
預立醫療決定,並不會造成保險不理賠:首先說明,預立醫療決定是「不強加」醫療措施來延長生命,是讓生命自然死亡。不加工延長生命,並不屬於壽險、意外及醫療險除外責任中的故意行為,所以即使預立醫療決定、放棄無效醫療後死亡,仍然會在保險的理賠範疇。
-
壽險保單可檢視有沒有「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障:目前大部分的壽險保單,針對生命不到6個月的末期病患,會提供「生命末期提前給付」的保障。這個設計的用意是在身前提供一筆保險金,讓病患好好運用這筆錢,完成自己或與家人共同的心願。因為已知臨終前不做無效醫療,可以檢視自己的壽險是否有這項保障、以及保額是否足夠?屆時對自己及家人都會有幫助。
-
備妥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所需費用:預立醫療決定書中不僅可決定「好死」,也有選擇「賴活」的權利。醫療決定書對於醫療照護有4個選項:1. 拒絕、2. 一段時間內嘗試、3. 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4. 接受維持生命治療。一旦選擇接受維持生命治療,又不要造成家人生活上的負擔,可以預先在仍健康的時候,選擇投保重大疾病險、失能扶助險、長期照顧險及重大傷病險等保險,做為未來可能需要時的經濟後盾。
-
醫療險應注意條款是否將安寧病房或安寧緩和醫療列為除外不賠事項:除癌症末期病患外,像末期運動神經元病患及失智症等,都會使用到安寧療護。保戶在申請安寧療護的理賠時,曾經有保險公司因為判定安寧療護不是採「必要、積極性」的治療,而無法獲得理賠或僅得到部分理賠。但之後主管機關就針對此一爭議做出解釋,判定保險公司不可以拘泥於條文而拒不理賠,而且更要求醫療險新商品條款設計時,可以增列不理賠安寧病房的約定。也就是說,民眾在預立醫療決定後,還應該確認自己所保的醫療險有沒有針對安寧病房有增列除外不賠的條款。
-
預立醫療決定外,監護人也很重要:當被保險人已經因為極重度失智或昏迷、喪失行為能力,又該如何申請保險理賠?在法律上,必須先申請「監護宣告」,通過法院裁定後,監護人才能代為申請保險理賠。當事人可透過預立醫療決定,事先做好自己的臨終醫療決定。但法院選定的監護人,是否有意願或有能力替當事人妥善處理保險金或其他財產?針對這樣的疑慮,法務部已參考先進國家,立法院已於2019年3月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成年人之意定監護」,讓當事人可以依照其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當立法完成的那天真正來臨,自己的保險理賠金及財產就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旨處理。至於目前,仍可先以保險金與金錢信託的方式,以自己為委託人,選定信任的親友擔任信託監察人方式,間接監督保險理賠金及財產的分配運用,來達到管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