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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出境兩年 復課牌照稅
發佈時間-2019/6/21

2019-06-21 03:1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所有供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的車輛,依規定可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如果身障者移民,就必須恢復課稅。過去開始課稅的時點是在身障者出境日起,不過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給予兩年緩衝期,身障者出境兩年以上,被戶政機關登記為「遷出」時,再恢復課稅即可。

使用牌照稅是按日核課,因此課稅時點不同,對於應納稅賦影響很大。財政部官員表示,過去規定身障者所用車輛,自出境日起,就

必須恢復課徵牌照稅,但戶政機關針對國人出境,在滿兩年以上卻未入境者,才會逕自辦理遷出登記。

因此,財政部發布新解釋令,供身障者使用的免牌照稅車輛,可等到身障者出境滿兩年、戶政機關登記為遷出時,再恢復課稅,從出境到遷出登記之間的牌照稅,仍可免徵。

也就是說,如果身障者在兩年內、戶政機關登記遷出前,就回到台灣,其使用車輛就可以一直免徵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