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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14:31聯合晚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欠稅未繳除了要面對滯納金與利息的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也說明,針對綜所稅、營所稅的欠稅大戶,還可能祭出若干稅捐保權措施,包括由稽徵機關逕為禁止財產處分,甚至祭出限制出境等手段。
國稅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有欠繳情況,稅捐稽徵機關得辦理相關稅捐保全措施,最主要的手段是禁止財產處分,包括該欠稅戶的土地、房屋、車輛等財產進行限制,不能隨便轉移或買賣。
如果遇到更嚴重的情況,還可能會針對欠稅戶的銀行存款,向法院聲請實施假扣押,且稅捐機關免提供擔保,官員指出,當然這種情況是比較少見的,通常面對欠稅戶最嚴重的做法,是移送行政執行分署進行強制執行。
至於民眾最關心限制出境的狀況,官員說明,這在法規中有限制在特定的欠稅金額以上,包括個人欠稅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200萬元者,或是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財政部可以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
國稅局官員另外提到,除了欠稅的個人家戶可能面臨上述處分之外,如果是經營獨資或合夥企業等,公司欠稅也可能會影響負責人上述相關權益。
營利事業欠稅部分還有特殊規定,官員指出,若欠稅主體為營利事業者,政府得停止其營業,直到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該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甚至法規也授權,面對欠稅的營利事業,可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