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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未如期申報 連補帶罰
發佈時間-2019/7/2
2019-07-02 00:10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貨物稅未依期限申報,就算實際上沒有應納稅額,最重還是有可能會被罰以新台幣9,000元怠報金;如果有應納稅額,除了最高可能被罰以90,000元怠報金之外,還可能被要求停止貨物出廠,直到稅款繳清為止。

依據《貨物稅條例》,目前仍有數款指定的橡膠輪胎、水泥及代水泥、飲料類、平板玻璃、汽柴油等油氣類產品、電器類以及車輛類產品,除了條例中另有但書之外,目前還是由產製廠商按月繳納其貨品的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貨物稅的產製廠商要在每月15日前,自行向公庫報繳前月出廠貨物的應納稅款,若未依限辦理申報或不申報,就算實際上沒有應納稅額,仍會有相關罰則。

如果產製廠商在收到通知的三日內補辦補繳,則按其應納稅額再加徵10%滯報金,這筆滯報金最少不得少於新台幣3,000元,最高則是新台幣30,000元.就算沒有應納稅額,還是會被罰以最小額度滯報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