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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藝文活動 可減免娛樂稅
發佈時間-2019/7/4
2019-07-04 00:10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舉辦影劇、KTV以及各種競技比賽時,地方政府可能會課予額數不等的娛樂稅,主辦單位有義務向消費者代徵其稅款,不過有四大藝文及公益性條件,若主辦單位及活動性質符合其中之一,參與活動者即可免徵或減徵娛樂稅。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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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官員表示,娛樂稅款由各個地方政府把關,然而舉辦演唱會等娛樂性活動想要免徵娛樂稅,其門檻其實不低,最常見的其實是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30條規定,向文化部申請,若該活動審核通過,即可減半娛樂稅與免徵營業稅。

其次,則是依據《娛樂稅法》第4條當中的三款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娛樂稅,第一種是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等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或依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的組織,其所舉辦的娛樂活動收入,全部作為本身事業使用,這種情況可以免徵娛樂稅。

第三種情況則是更強調其公益性質,為了救災或勞軍而舉辦娛樂活動,該活動的全部收入在扣除必要費用後,餘款全部投入救災或勞軍,這種情況也可以免徵娛樂稅,但是其必要費用的部分,占比不能超過全部收入的20%。

第四種情況則比較適用公家單位,諸如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等組織,對內舉辦的臨時性文康活動,而且沒有用任何方式收取費用,這種情況亦能免徵娛樂稅。

不過官員指出,娛樂稅法中所提到的三款免稅形式,其實相對而言較為嚴苛,不論是全部作為本業使用、全數捐出救災還是不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要滿足法令要件仍有一定難度,即便是學校團體想要舉辦文康活動,坊間最常見的情況仍會酌收部分費用,再另外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來申請減半課稅,反而不會申請較難達成的免稅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