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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固定資產 須舉證
發佈時間-2019/9/24

2019-09-22 22:5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固定資產殘值報廢損失時,雖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但仍應舉證有報廢事實存在,才可列報為損失。

台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曾發布函釋,固定資產使用期限屆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者,如想要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報備,就可准予認列損失,不過國稅局提醒,不用報備不代表無須舉證,營利事業仍須舉證報廢事實,以免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須確實將資產捨棄或變賣,並提出相關客觀資料可供查證,才可認列。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固定資產殘值報廢損失,應舉證有實際報廢事實存在,才可認列。

國稅局提醒,捨棄固定資產時,如有僱工清除費用,也可列報費用支出;至於變賣廢棄資產而取得的價金,則應列為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