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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買自用車 不能抵稅
發佈時間-2019/10/1

2019-09-29 23:30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購買九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若不是提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在申報營業稅時,就不可以提出來作為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舉例,若甲公司以210萬元購買一輛九人座小客車,汽車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取得發票銷售額200萬元、稅額10萬元。甲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列報固定資產200萬元、以進項稅額10萬元扣抵銷項稅額後,想申請退還多付的營業稅。但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是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因此甲公司非但不能退稅,還因虛報進項稅額10萬元,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