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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6 22:46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配偶去世後,生存配偶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權金額可自遺產總額扣除。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繼承人必須在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起一年內,將請求權金額給付給生存配偶,否則將追繳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必須在規定的一年期限內,給付請求權金額給生存配偶,否則若遭稽徵機關查獲,將就未給付部分追繳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林先生2015年11月9日死亡,配偶林太太主張分配請求權,經稽徵機關核定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400萬元,遺產稅應納稅額480萬元,稽徵機關並在2016年11月18日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依案例,繼承人必須在2017年11月17日前給付林太太請求權金額,若期限屆滿仍未給付,國稅局將補徵遺產稅並加徵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