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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3 22:31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房東出租房屋是否會涉及營業行為,必須視情況而定。國稅局提醒,如果有設置店面或招牌,或僱用人員經營租屋業務,就會視為經常性營業行為,此時就必須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一般而言,房東收取租金收入,只要扣除必要費用後,以租賃所得併入其他所得申報綜所稅即可。不過若是有設立招牌或招募員工,變成「職業房東」,就必須登記稅籍。
官員表示,房東出租房屋,也可選擇交由包租業代為管理,不僅可省下許多管理麻煩,更享有許多租稅優惠。
房東將房屋交付包租代管,契約時間達一年以上者,每屋每月最高6,000元租金收入免稅;而如果交給業者代管的房屋是作為社會住宅使用,則每屋每月最高可有1萬元的免稅額,且必要費用率可提高到60%,省稅省很大。
舉例來說,甲房東名下一房要出租,每月租金3萬元,若自己出租,月租金可減除必要費用43%,每月租賃所得為17,100元;如果是透過包租代管,月租金有6,000元免稅,且6,000元至2萬元部分必要費用率53%,2萬元以上43%,扣除之後,每月租金所得可降為12,280元。
若將房屋交給包租業並作為社會住宅,除了可享1萬元免稅額外,必要費用率可以60%計算,每月租賃所得將大幅降至8,000元。
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辦理清查時,會逐一核對已辦理稅籍登記的營業人,其營業事實與原申請登記事項是否相符,並全面清查是否有未辦理稅籍登記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