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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0 22:04經濟日報 記者林子桓/台北報導
所謂複保險為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公司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行為。例如某要保人以其配偶為被保險人,同時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壽險,此行為即複保險。
不過,為了避免自殺意圖或遭他人殺害而詐領保險金,依規定,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保險人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公司,也就是在各家保險公司投保時,應在要保書上向保險公司據實告知。
此外,人身保險並非以填補被保險人財產之具體損害為目的,被保險人生命、身體完整性既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也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僅得於締約時,事先約定一定金額作為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額,依照此解釋,複保險相關規定比較適用於財產保險而非人身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