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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23:16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提醒,跨領域企業申報每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必須特別注意自身經營項目,是否同時涉及免稅及應稅銷售額,這類兼營企業不僅要每一期如實申報不能扣抵的進項稅額,還必須在每年申報最後一期營業稅時,重新計算全年不能扣抵的比例,多數企業容易漏報或誤算比例變化,反遭補稅處罰。
官員舉例,譬如某間以曆年制記帳的甲公司,在2017年3月時大量銷售未經加工的生鮮農產品,占當期銷售額80%,屬於免稅銷售額,因此在申報3-4月期營業稅時,也依法只申報20%合法進項扣抵稅額。然而若綜合全年度各期的銷售額後,發現甲公司整年只能列報10%合法進項,就要合併在11-12月期申報,補納3-4月期過度扣抵的進項稅額。
官員表示,企業在申報應稅銷售額時,可以提出同期進項支出,利用進項稅額扣抵銷項應稅營業額,但是對於兼營應稅商品及免稅商品的「兼營營業人」,這類營業人能夠申報的進項稅額就會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