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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18:55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即時報導
夫妻之間長年失和,最後選擇以離婚來結束一段關係,彼此之間在相互協議,或是訴訟確定的情況下,就可能會衍生贍養費的問題,高雄國稅局指出,假設最後協議是由先生支付太太贍養費並結束婚姻,這位先生可以不必擔心高額贍養費所產生的贈與稅問題。
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由於時代變遷,婚姻觀念也產生變化,一旦夫妻雙方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其中一方應給付另一方財產,並不屬於贈與稅的課稅範圍,所以免予課徵贈與稅。
官員提到,解除關係的伴侶若要主張贍養費贈與免稅,最好的情況是這筆離婚給付(贍養費)的內容,已經清楚載明於離婚協議書。
官員指出,如果離婚雙方沒有透過書面記載,而選擇其他形式給付,就要由主張的一方負擔舉證責任,要是沒有辦法證明這筆支出確切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加上又被國稅局查到屬於無償移轉,就還是要課徵贈與稅。
官員提到,贍養費常常是較具有經濟條件的一方,以無償的形式支付給離婚的對象,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的規定,贈與財產的一方,通常就是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
高雄國稅局提醒,離婚的夫妻,若有約定給付另一方的財產,應該要在離婚協議書上清楚記載,一旦有離婚協議書載明事項以外的無償財產移轉,又沒辦法提出證明是離婚當時的約定,就應該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未來被查獲,反而給付的一方還要遭補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