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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檢費用 兩情況列扣節稅
發佈時間-2020/1/9

2020-01-09 01:26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健康檢查費用可以有條件列舉扣除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前提是要符合二種情況,一是事先接到醫囑而安排檢查;第二則是檢查後發現問題,後續執行醫療行為。這二類健檢費用都可以列扣節稅。


官員表示,納稅義務人想要列舉健檢費用節稅,重點是必須與「醫療行為」具有直接關連性,才能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國稅局官員用三種過去常見的的情境舉例說明,假設一位甲君被醫師診斷患有大腸激躁症、必須進行腸胃鏡檢查,像這種依據醫囑而進行健檢,相關檢查費用就可列報醫藥費扣除額。

再用另外一位乙君當例子,乙君家族成員有腸胃癌症病史,因此自行到醫院做腸胃鏡檢查,進而發現罹患大腸癌,隨後才開始接受治療,官員表示,在這個情境中,乙君是依據該腸胃鏡檢查結果而就醫,二者間具有直接關連性,所以他所支付的檢查費用,也同樣可以列報醫藥費扣除額。

官員再以第三位丙君為例,丙君只是基於保健考量,到醫院做全身健檢,檢查結果正常,不能列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