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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制規定,公司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證券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都可扣除前五年損失,不過在計算時有眉角,國稅局提醒三大注意事項,包括減除項目必須與所得相同,且須逐年依序扣除,另也須注意扣除金額遞延規定。
北區國稅局表示,損失扣除的先後順序及遞延必須合乎規定,有三大提醒。首先,所得項目須減除相同損失項目,例如證券交易所得,只能用證券交易損失來扣除,不能「撈過界」,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損失來抵扣。
其次,損失應逐年依序扣除,不能自行選擇扣除年度;最後,損失扣除金額以當年度所得金額為限,扣除後若還有餘額,才能遞延到以後年度扣除,不能想減多少、就減多少。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投資公司,申報2017年營所稅課稅所得額為0,不過當年度有出售持有滿三年的長期持有股票所得9,000萬元,依規定必須納入基本所得額,甲公司並提出2014年出售證券交易損失1,600萬元,以此減除當年度所得後為7,400萬元,加上出售的是長期持有股票,可減半計稅,因此最後申報基本所得額3,700萬元。
不過國稅局查核此案時發現,甲公司2015年申報案件中,其中有出售長期持有股票所得1,636萬元,依據損失逐年扣除原則,2014年的1,600萬證券交易損失,應在2015年就全數減除完畢,不能留到2017年才減除,因此國稅局認定甲公司2017年無減除項目,應以9,000萬元的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也就是4,500萬元,最後補徵稅額近百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依法令規定正確計算,並符合逐年依序扣除等原則,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