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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質借」為短期財務操作的工具,只要仍在保單繳費期間內,保單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實就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根據保險法第120條說明,只要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公司借款,而保險公司接到要保人之借款申請後,於一個月內即可撥款。
特別要注意的是,根據該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公司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的30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若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舉例來說,如果借款的本息為50萬元,可是保單價值準備金只有40萬元,一旦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當天,保險公司就會停止保單的契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