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保險合約的會計處理,是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保險合約」(IFRS 4)規定辦理,但IFRS 4是保險合約第一階段的過渡性準則,僅規範基本要求,允許使用多種會計實務,且未對保險負債制定一致的衡量方式,投資人無法比較不同國家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績效。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為建立一個全球共同的保險會計準則,並使財務報告能更忠實表達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曝險狀態,於2017年5月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IFRS 17)。
IFRS 17原訂2021年1月1日為生效日,但因影響層面較大,外界亦提出多項修正意見,目前修正草案預計生效日將延後一年,至2022年1月1日。
金管會目前正持續觀察國外實施狀況,綜合考量IFRS 17對我國保險業的影響,預計於準則生效日後至少三年(即2025年)再實施,以協助保險業順利接軌。
IFRS 4並未特別規定保險負債的衡量,因此我國保險合約衡量是依「保險法」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等相關法規計提準備金(帳列「保險負債」項下),且採用的假設(如死亡率、折現率等),是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於保單發單時即鎖定,此會計實務未考量現時估計,且各國作法不一致。
在IFRS 17下,主要視各保險合約情況,採用依IFRS 17規定適用的衡量模型,包括一般衡量模型(GMM)、變動收費法(VFA)、保費分攤法(PAA)等衡量保險合約負債,是採現時估計,即於各資產負債表日採用最近資訊進行估計。
IFRS 17以現時資訊作為估計基礎,能反映現時負債水準,尤其利率大幅變動時,若仍以過去利率鎖定計算保險合約負債,將導致公司的負債及股東權益水準偏離實際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