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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約最終損益 不變
發佈時間-2020/3/26
2020-03-25 23:14經濟日報 記者盧宏奇/台北報導


我國將於2025年正式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IFRS 17),雖然新規定與原先IFRS 4相較,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合約損益認列年度有所不同,但最終損益將不會因此增加或減少。

以我國保險市場狀況來說,保戶在2001年前購買的保單,保單預定利率通常在6%以上,保險公司是以該利率折現計算保險負債,然而後續市場利率一路下滑,10年期政府公債利率由1993年約7.5%水準,一路降至2016年約1%左右。

如果保險公司以現行市場利率重新折現計算,保險合約負債水準勢必會攀升,導致股東權益部位降低。

在IFRS 4規定下,我國保險公司自保戶收到保費且核保通過,即會認列保費收入,並依法認列準備金(帳列營業成本項下),其收入認列時點與提供服務時點無法搭配。

但若開始適用IFRS 17,保險公司必須以服務交換收入,向保戶收錢但尚未提供服務前,先認列保險合約負債,僅能在提供服務後,在綜合損益表中認列收入。

由於保險合約期間長,IFRS 17保險收入的認列方式,類似長期工程合約隨著工程的進行逐步認列損益,引進合約服務邊際(Contractual Service Margin,以下稱CSM)概念。

CSM是指保險公司在保單生效日時,對於該保單全期所預估的利潤,由於在保單生效日,服務尚未提供,利潤尚未實現,CSM在該日是屬保險合約負債之一部分,後續於服務提供時,考量經驗調整及未來現金流量估計變動後,逐期認列為收入。

不過,如果保單全期預估呈現虧損,則虧損部分應全額立即認列損失;只是保險合約最終的損益,並不會因實施IFRS 17就增加或減少,只是認列的年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