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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業銷售保單若適用「三天審閱期」規定,可能出現史上最大爭議。根據金管會現行規定,壽險業銷售「投資型保單」完全不須提供三天審閱期,近期出現一件投資型保單訴訟案,保戶家屬主張「未獲得」壽險公司提供三天審閱期,獲法院認同,壽險公司因而敗訴。
本案被告公司已再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若壽險公司最終敗訴,投資型保單市場可能大亂。
本案是一家外商壽險公司業務員,五年前經由電話行銷管道賣出一張三百萬元保額的「變額能壽險(投資型保單)」,但被保險人在兩年內「自高處墜落」身亡。壽險公司主張,依保單條款規定,保戶兩年內身亡,只能退回已繳保費總和的兩倍金額、不到五萬元。但保戶家屬主張業務員沒說明兩年內死亡,只能退回保費,主張壽險公司應給付三百萬元理賠金。
由於兩造和解不成,保戶家屬一狀告到法院,一審及二審法院都認為,該名業務員確已向保戶說明,且保戶在簽約前,就取得業務員傳真的保單文件,應了解在投保兩年內身故僅退回保費。法院據此判決外商壽險公司勝訴。
三審時,最高法院主張,壽險公司並未提供保戶三天審閱期,發回更審。結果更一審時,保戶勝訴。
由於本案已纏訟五年,判決結果高潮迭起,壽險業者稱,這已不是「五萬對三百萬元的戰爭」,而是整個壽險市場的半壁江山是否翻盤;這家外商壽險公司已在今年八月底,再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
按照金管會保險局要求壽險公會訂定的自律規範,目前只有「傳統壽險保單(例如終身壽險)」,須提供保戶「三天審閱期」,但「投資型保單」及其他醫療險、意外險等,毋須適用此規定。因此,幾乎沒有一家壽險公司在銷售投資型保單時,會提供保戶三天審閱期。
歐洲商務協會在日前發表的「二○一七建議書」中直指,若經確定判決適用,之前已銷售的投資型保單,只要「要保人(付保費者)」主張「未被提供審閱期」,就能主張任何對其不利的保單條款無效,此舉將危害市場所有「有效保單」契約穩定性,同時危及整體保險市場利益。
法律學者認為,應儘速釐清爭議。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葉啟洲建議,金管會應考慮修改保險法,提高十天保險契約撤銷權位階,並排除保險業適用消保法審閱期規定,以落實保障保戶權益並降低實務上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