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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費率擬提高 同時降低給付
發佈時間-2017/3/29

公保費率擬提高 同時降低給付

2017-03-29 03:35聯合報 記者鄭媁/台北報導

配合國家年金改革政策的推動,考試院全院審查會昨天開始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草案,擬規畫提高費率上限,自百分之十五調至百分之十六。不過費率提高,給付計算基準卻由「事故發生前十年平均保俸額」延長為十五年,給付計算基準反而變低。

年金改革委員會曾就社會保險所提「延長投保薪資採計期間,縮短基金收支落差」、「延後請領年齡」、「年金年資可攜性」等方向建議提出修正。考量公保財務屬自給自足,公保被保險人的人事管理制度多元,有別於其他社會保險特性,銓敘部因此採全文修正方式,提出公保法修正草案。

銓敘部表示,為提高養老給付、遺屬年金給付的給付上限,並增定加發遺屬年金給付等,將增加公保財務負擔;草案將規畫提高費率上限,自百分之十五調至百分之十六。

另一方面,條文修正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由現行「事故發生當月起前十年參加本保險年資之平均保俸額」延長至「前十五年」,作為給付計算標準。此外,也設計訂定請領條件的七年過渡期間等條文。

由於公務員多逐年調整級職、薪給,平均保俸額期限延長,等於給付計算標準降低。

草案也明定,由於該保險養老年金給付,是在被保險人確定退出職場後,提供其老年基本生活保障。從而被保險人退出公保後,若再就業,其生活已有保障,應停止領受年金給付,直到原因消滅後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