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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13:14 聯合新聞網 / 小花平台保險+
台灣老化速度飛快、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防堵保險業者胡亂推銷保單給高齡消費者(65歲以上自然人),金管會將陸續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和「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等相關規定,以強化高齡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新制預計將於今(111)年10月1日正式上路。
金管會提出強化保險業保護高齡消費者9大措施
據了解,金管會目前正研議修相關保險法規,將從「商品設計強化商品適合度 (KYP)、自招攬及核保面強化充分了解客戶(KYC)及強化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等3項行政規則相關規定著手,進一步提出強化保險業保護高齡消費者的9大措施:
措施1、保險業者在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該審慎評估商品特性對於65歲以上客戶的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包括評估是否適合銷售給65歲以上高齡客戶。
措施2、保險業者在保險商品準備銷售前,應該針對所屬業務員和合作銷售通路宣導保險商品是否適合銷售給65歲以上高齡客戶、不適合銷售的對象及客戶特性等。
措施3、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業者應該定期依照過去保戶爭議案件重新檢視評估保險商品是否對65歲以上高齡客戶的權益有不利影響、是否有未落實商品適合度的情形等。
措施4、保險業者應該要求業務人員和核保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65歲以上高齡客戶的教育訓練。
措施5、業務人員和核保人員應該評估65歲以上高齡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的能力,業務人員同時應於招攬報告書載明評估結果及理由。
措施6、保險業者應該就傳統型保險商品銷售過程錄音或是錄影,同時核保作業應該加強評估高齡客戶年齡門檻的適當性,均自70歲以上調降至65歲以上。
措施7、保險業者就符合年齡在65歲以上且購買有保價金保險商品等條件的客戶,應該於銷售後且同意承保前再以電話訪問、視訊或是遠距訪問,並根據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的情形進行關懷提問,以確認該客戶了解保險商品特性對其的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
措施8、保險業者就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的客戶均提供建議書,且建議書於試算揭露各保險年度保單帳戶價值部分,都應該遵循相關規定。
措施9、保險業者針對65歲以上或是身心障礙者的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應該提供有利其閱讀銷售文件的友善措施。
最後,金管會強調,考量保險業辦理保險商品設計與要保文件、資訊系統變更及教育訓練等前置作業,都需要相當作業時程,因此金管會參酌公會建議,9大新制將自今年10月1日正式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