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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贈土地、財產,照理可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或贈與稅,不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遇到其中一個情況,即便是夫妻互贈,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支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稅計算;土地稅法第28條亦規定,配偶相互贈與支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近日國稅局彰化分局接獲一名民眾詢問,父親過世前3個月曾贈與母親1筆土地給母親,這筆土地是否要併入父親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因此,依照林先生父母親的情況,在申報父親的遺產稅時,必須將父親生前贈與母親的土地,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審核:葉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