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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導致加計短漏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的話,應就短漏所得額,根據當年度適用的營所稅率計算金額,並依據違章程度及情形,處兩倍或三倍以下罰鍰,最高不超過9萬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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