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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活動收入有條件免徵娛樂稅
發佈時間-2022/11/11

2022/11/09 23:49:07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歲末將至,有些學校的學生團體會舉辦聖誕舞會、演唱會及電影欣賞等活動,如果有售票或收取費用,應報繳娛樂稅;不過若經學校證明,活動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可比照《娛樂稅法》規定免徵娛樂稅。

稅捐處表示,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相聲、音樂演奏及舞會等活動,屬娛樂稅法課稅範圍,應依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代徵娛樂稅款保證人名義可分為,一、舉辦人為學校、機關、團體,則保證人為學校、機關、團體負責人;二、學生團體舉辦,則以負責人為保證人。

文章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6752601?from=edn_subcatelist_c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