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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查核某商標代理人202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該業者申報全年收入新台幣500萬元,列報交際費支出20萬元,但依上述規定,該商標代理人得列報交際費限額應為15萬元〔計算式:500萬元×3%=15萬元〕,該業者未自行按執行業務收入的3%計算交際費限額,遭剔除交際費超限金額5萬元並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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