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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補充,所謂「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至少1項尚未建設完成,一旦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即使實際上仍種植作物以農業使用,仍不屬課徵田賦的範圍。像本案,就應自公設完竣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最長可追溯補徵5年,不過如符合適用其他特別稅率要件,仍得隨時修正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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