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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名男子持有桃園市房屋一棟,其配偶購入隔壁房屋,並與男子持有房屋打通合併作住家使用,且房屋已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新購入房屋不需再另行遷入戶籍,僅需由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稅務局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兩棟房屋坐落土地可計算為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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