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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短漏報 這種情況可補報免罰
發佈時間-2024/3/21
2024/03/21 07:30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於法定期限申報遺產稅,國稅局受理遺產稅申報後,若申報期限內發現有短漏報的財產資料,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可主動通知納稅人查對補報,並免按短漏報遺產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納稅人若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6個月申報期間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3個月;而國稅局於延長申報期限內發現有漏報財產資料,仍可依規定輔導補報。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2023年3月1日死亡,遺產稅申報期間自3月2日起算至9月1日止,繼承人乙因被繼承人財產資料及有關證明尚未齊全,於2023年4月1日申請延期申報,經核准延期申報至12月1日,乙於9月8日辦理遺產稅申報,國稅局於10月16日發現甲遺有債權170萬元漏未申報,因該案申報期限延長至12月1日,因此輔導乙辦理該遺產債權的查對補報,並免按短漏報遺產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常見納稅人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將屆滿前才辦理申報,導致審查人員無法及時於申報期限內輔導補報,須按短漏報遺產處罰。因此,納稅人若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遺產稅,務必於原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申報,並儘早辦理申報,若發現有漏報遺產情形,可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輔導查對補報,以免受罰。


文章出處: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61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