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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舉例,納稅人林君因不服稅務局補徵2021至2022年地價稅,應在補徵繳款書繳納期限2023年4月10日屆滿的隔日起30日,即5月10日前申請復查,林君在5月10日郵寄復查申請書,直到5月11日才到達稅捐機關,因復查申請日認定是以寄發局郵戳日期為準,林君申請案並未超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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