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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00:01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併購成本超過所取得的可辨認資產,及承擔的負債按公允價值衡量的淨額部分,得認列為商譽,依規定年限攤銷。
但併購交易依財務會計處理規定不得認列商譽者;或無合理商業目的,藉企業併購法律形式的虛偽安排製造商譽,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或未提供併購成本的證明文件、所取得可辨認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的評價資料者,不得認列。
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核釋公司進行合併或收購核認商譽的要件及不得認列情形。
財政部官員表示,公司具合理商業目的,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與他公司合併,或收購他公司業務,依上述原則列報商譽。
官員指出,建立一致性的審認原則,有助於降低徵納雙方爭議、減輕徵納雙方作業負擔,並建立更友善的併購環境,提高企業為發揮經營綜效而進行併購的意願,達到促進產業轉型政策目標。
有關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應檢附決策歷程相關議事錄,及被併購公司或事業的營運背景分析,及與本次併購案相關併購過程的交易流程、集團組織變化圖等。
至於併購成本,應檢附獨立專家出具的被併購公司價值評估報告或實地查核報告、獨立專家出具的併購價格或換股比例合理性意見書、併購契約、對價支付證明及併購交易的會計紀錄等。
此外,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應檢附各項可辨認資產及負債價值之評價報告或收購價格分攤報告;評價準則公報第6號「財務報導目的之評價」所列收購價格所隱含的內部報酬率等比率之綜合評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