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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境外保單逃漏遺產稅 連補帶罰3600萬
發佈時間-2024/9/24

2024/09/24 07:30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雖已指定受益人,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否則,若經國稅局查獲,將被補稅及罰鍰。


中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透過保險規劃財產,繼承人主張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取得的人壽保險金,均屬被繼承人簽訂投保契約即約定於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

不過,國稅局查核後發現,部分保單是甲君生前投保外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商品,於死亡時尚未解約;又函請金管會查復,該外國保險公司發行的保險商品,非依我國「保險法」等核准或備查者;另向該外國保險公司查證,該等保單屬有效保單且尚未申請理賠,經核認應計入甲君遺產總額,核算保單價值共1億餘元,除補徵遺產稅2000萬餘元外,並處罰鍰1600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提醒,繼承人應檢視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境外保單,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文章出處: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08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