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1 10:36:19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熊先生(化名)是台灣總公司的員工,派駐中國大陸子公司,這家子公司在大陸上市,熊先生當年有認股,110年大量賣出股票。台灣總公司開了交易通知單給熊先生,他沒注意,北區國稅局可注意到了,說他漏報財產交易所得350萬多元,補稅140萬多元、罰款45萬多元。
熊先生有些納悶,他問國稅局,只有350萬元,沒超過670萬元基本稅額的免稅額,為什麼要繳稅?官員說,熊先生弄錯了,「大陸來源所源要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官員指出,這規定是在兩岸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算併綜所稅;港澳地區來源所得視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稅額。」官員說。
在大陸賣股票 國稅局怎麼會知道?熊先生搞清楚課稅規定後,浮上另一個疑問:自己賣的是大陸公司的股票,在大陸的交易所交易,國稅局怎麼會知道?
北區國稅局官員問他,股票賣出後,是不是有收到台灣母公司給他的交易通知單?「不是年度的扣繳或免扣繳憑單,是在交易完後不久就發給他的通知單。」回去看看那張交易通知單,通知單上有很小很小的字,提醒他要併同申報綜所稅。
熊先生的通知單上的資料,台灣的母公司也會申報一份給國稅局。這是現今國稅局的「收集資料」。
簡單講,如果納稅人有收到對帳單、通知單,來自自家公司、證券公司、銀行等等,尤其是來自比較大的公司,注意一下「小字」,字體小到納稅人常會忽略。小小的一行文字提醒要申報所得稅(綜所稅或基本稅額),就是間接在告訴納稅人,這屬於收集資料。
收集資料不屬扣繳資料,不會出現在查調所得中。國稅局是根據稅捐稽徵法要求公司負課稅的協力義務。官員指出,隨著CFC(受控外國公司)制度實施,要揭露最終受益人,「收集資料的範圍會更為擴大,擴及國外資料。」明年初各國稅局就會展開CFC的查核。
繳清本稅 罰0.32倍
熊先生雖然派駐大陸,但薪資是台灣總公司發的,總公司有開扣繳憑單。熊先生漏報只有350萬多元的大陸來源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綜合所得後,適用最高40%的稅率,補稅140.8萬多元。
因為漏報,要裁罰。官員指出,原本罰所漏稅額0.4倍,熊先生很快繳清本稅,再打八折,罰0.32倍,罰45萬多元。
官員指出,有些收集資料開始視同扣繳資料,因為不易逃漏,裁罰倍數也比照,裁罰倍數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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