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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回戶籍 自住優惠要重新申請
發佈時間-2025/4/1
2025/04/01 00:38:54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台中市地稅局提醒納稅人,若現有土地的地價稅,原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但是因為家庭成員戶籍遷出,而導致資格中斷,即使該親屬之後又再度將戶籍遷回原址,也無法自動恢復優惠,必須重新提出申請並獲核准,才能繼續享受自用住宅用地較低稅率。

地稅局指出,依現行《土地稅法》規定,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除必須滿足不得出租或作為營業用途之外,戶籍登記也是必要條件之一,若原本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資格的土地,因戶籍遷出,導致資格暫時失效,即使期間內房屋仍維持自住使用,也無法自動重新取得優惠稅率。

地稅局提醒,若家中有成員因個人或其他原因暫時將戶籍遷出,日後再遷回時,務必記得主動重新申請,這項程序並不會自動進行,必須由納稅義務人自行提出。

地稅局指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每年以9月22日為申請截止日,因此,若要在當年度內繼續享有優惠稅率,戶籍必須在9月22日前遷回原址,並且重新向地稅局提出申請;若逾期未申請,即使仍實際居住在原地,也將會失去該年度的稅率優惠資格,必須支付較高的土地稅額。

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在該房產上辦理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不得用於出租或營業,才能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優惠,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全國僅限一處。

地稅局呼籲,民眾應多加留意地價稅相關申請期限及戶籍登記情況,避免因一時的疏忽而造成額外的稅務負擔。



文章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8644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