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0 01:38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推動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今年將邁入第二年申報。持有境外公司的個人應留意,若CFC所得與海外所得合計在100萬元以上,就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國稅局提醒留意三大錯誤。
國稅局去年底針對個人綜所稅結算申報案件,展開CFC選案查核作業,共鎖定三大錯誤態樣。因此,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應該留意CFC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第一種錯誤態樣是應申報、卻未申報,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控制能力,符合申報要件卻未申報者,將是國稅局查核重點。
第二是不符豁免門檻,若個人已申報CFC適用豁免規定,國稅局將檢視其CFC是否符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豁免門檻。
第三是CFC所得或虧損計算錯誤。 若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營利所得,應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國稅局提醒,有投資外國企業的納稅人,例如KY大股東、在海外持有高資產等情況,應自行檢視申報內容,以免挨罰。
會計師建議,CFC稅制複雜,納稅人應詳細檢視自身資產配置與跨境結構安排,確保申報合法、避免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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