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7 00:22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民眾若將手上的未上市股票,拿去投資認購另一家公司的新股票,稅務上可能會被視為「原股票已經賣出」,不僅要計算獲利,還需申報並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這類「以股換股」的投資行為,是否需要課稅,可以用兩條件判斷,第一,原股票是否經過會計師簽證發行,第二,交易的利得有無超過750萬元的免稅門檻。
根據規定,若民眾所持有的是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會計師簽證的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股票,並以這些股票出資認購其他公司新發行股票,在稅法上就會被認定為已經「處分原股票」,不論是否實際出售,皆需計算交易所得。
如果民眾換股時的股票價值比當初買進時還高,就會出現所謂的「證券交易所得」。雖然此類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目前暫不課徵所得稅,但自2021年起,這些所得仍要納入基本所得額,只要金額超過750萬元免稅門檻,還是會被課稅。
舉例來說,小張在2019年用1,000萬元買進A公司100萬股未上市股票,2024年以5,000萬元的價格將其轉換為B公司新股,帳面上就出現了4,000萬元的獲利,這筆所得雖然不會以一般所得稅課稅,但因為已經超過免稅額,隔年還是得在報稅時計入基本所得額,依法繳稅。
不過,如果原本的股票是沒有經過簽證發行的,例如小張手上是C公司的股票,再拿去換D公司的新股,就算一樣有4,000萬元的差額,就不會被視為證券交易所得,而是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須直接併入當年度的綜合所得額來課稅。
國稅局提醒,想透過股票投資或換股操作節稅的民眾,務必要先釐清兩件事「原本的股票是不是簽證發行?」、「所得金額有沒有超過750萬元?」要先弄清楚,才能避免漏報、誤報,甚至被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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