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4 05:30 聯合報/ 記者邱琮皓、賴昭穎/台北報導
五月報稅月將到來,針對民眾重複列報父母親為扶養親屬的情形,財政部昨天公布一致性的認定標準,將依四大順序認定誰才有資格列報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此外,財政部也公告認定是否有扶養事實的十一類參考項目。
民眾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列報愈多扶養親屬,就可享愈高的免稅額,要繳的稅金也愈少,其中列報七十歲以上的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還可加成計算,以今年報稅為例,免稅額為十四萬五五○○元,一般免稅額僅九萬七千元。
財政部昨公布「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財部官員說,當二名以上納稅人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必須依順序認定誰才可以列報。首先是由受扶養長輩出具書面意思表示由哪一人列報為第一順位,第二、三順位分別為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以及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第四,若無法從前三項原則認定者,扶養人就必須要列報扶養事實,由國稅局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
至於扶養事實的認定標準有十一項,包括申報扶養者與直系尊親屬親等近者、課稅年度的實際同居天數較長、負責日常生活起居的照顧等、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以及其他扶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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